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多年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稳步推进。特别是今年“两会”以来,中央政府更是明确了“要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在此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最前沿,将无疑承担更为重要的建设职责。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载体,城镇化建设任务同样给平台公司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城建发展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就平台公司融资形势及具备典型意义的融资渠道进行浅要分析。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发展机遇
在今年的“两会”报道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热点问题被媒体所持续关注和解读。其中,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是被作为中国经济未来的动力所在。事实上,在去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即已明确提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要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新型城镇化不仅是我国现12
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目前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根据国家发改委研究预测,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预期为53.37%,且在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中,城镇化就是其中重要一项。在新一轮城镇化规划中,城市群作为未来城镇化发展的主体形态被赋予更多关注。这对于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来说,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众所周知,城镇化过程不是简单的人口城镇化,与之相伴的是户籍、教育、社保、土地等等相关课题的研究和解决。而其中最为迫切、持续时间伴随整个城镇化过程的课题就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必将拉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据相关机构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持续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预计投资总额在7万亿元,政府出资的预算内投资仍将快速增长,其占整个投资的比重有望从4%上升到5.2%,约为9.57万亿元。各级政府都在逐步重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城市建设发展,提升城镇化载体功能。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仍然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目前,城镇路网难成体系,居民休闲娱乐市政场所匮乏,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消防设施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政综合服务能力的发挥,制约着城镇投资环境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地方政府长期存在财力薄弱、基础设施建13
设欠账较多的现象。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平台公司这一兼具政府资源和市场主体特点的投融资平台,积极对接新形势下的不同融资方式。从根本上而言,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是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完善公共设施配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首要选择,也是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作为承担地方政府项目投融资建设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要不断挖掘自身资产资源优势,提升自身融资发展能力。
二、平台公司融资形势分析
平台公司,作为全国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统称,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平台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主体。一方面,其担负着各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平台公司以独立的姿态面向市场,解决经营运作中的融资等问题。在这种特殊的发展环境下,平台公司也从单纯的地方政府进行银行贷款的载体逐步发展为包括平台债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的运作主体。
自2008年以来,为了满足地方政府融资发展需求,各地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经过多年的发展沉淀,平台公司这一特殊市场主体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不同的角色定位。除了处于平台行业前列的少许平台公司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板块完整、实现了从资14
产经营到资本市场运作的成功转身,全国多数平台公司依然处于亟待做大资产规模、完善业务板块,从而更好的对接市场融资工具的境地,甚至有一部分平台公司依然是处于地方政府“贷款机器”的尴尬境地。
自2012年以来,伴随着地方政府项目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问题一度引起各界的极大关注。对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情况较严重,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贷款融资不规范等现象,国家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规范政策。2012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要求对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严格控制新增贷款,并对平台公司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仍被纳入“平台类”管理的平台公司,其发债行为将受到一定限制。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债券发行人运行情况检查及偿债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198号),明确“对于及时披露信息、按时兑付本息的发行人,将继续支持其通过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对于违反存续期监管有关规定造成违约的发行人,不再受理其发债申请”。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等。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密集发布,从内容来看更具体,从范围来看更全面,既有针对地方政府的规定,又有针对平台公司的规范;既涉及15
到债务风险,又涉及到信用建设;既细化到具体的资产负债率、平台公司资产注入等具体问题,又细化到偿债资金来源及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限制。具体而言,国家主管部门对于平台类公司贷款融资表现出更加严格,对于城投债等直接融资工具的运用,则在平台公司合法、规范的前提下予以鼓励支持。总之,为了更好的承担起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融资建设任务,平台公司应该明晰政策导向,转型规范发展,在专业咨询顾问的帮助下,积极探索包括城投债、城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工具的运用。
三、平台公司融资渠道解析
(一)城投债融资
在监管部门“风险控制”、持续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发展背景下,平台公司发行城投债融资将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基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求,与其有关的道路桥梁、保障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将依然构成地方政府的巨大融资需求。有机构预测,今年城投债规模有望达到一万亿元。这对于各级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尤其是县级平台公司,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
在良好的发展机遇面前,各级平台公司应该提前谋划,利用好政策机遇期,通过发行城投债支持地方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的基本要求是:(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16
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发行企业债融资的几个硬性要求。从发债操作流程来看,由于其需要涉及到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机构、担保机构、券商等多家机构的工作配合,同时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通常需要在专业财务顾问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前期尽职调研、发行主体完善、发行方案确立、发行材料组卷、发行上报审批等流程实现成功发行。
(二)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
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以城建资产未来收费所得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发行结构化证券筹集资金的过程。其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对已经固化在基础设施等较难流通的存量资产中的现金流予以盘活释放,从而发挥现金流资金的使用价值。将资产证券化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特别是在信贷政策收紧,土地市场低迷的大环境下,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平台公司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融资效能提升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财务顾问)、管理人、发行人、受托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17
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本息。具体运作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从操作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的真实出售、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管理资产池、清偿证券。上述不同操作步骤的关注重点也有所区别。以“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为例,众所周知,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融资得以进行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主要的特征是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对于城建资产而言,按照经营性资产、准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分类,其中经营性资产通常能够保证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天然可以作为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具体包括收费公路、桥梁、污水处理、自来水、发电供电等。准经营性资产由于附带部分公益性,具有不明显的经济效益,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的政策优惠支持运营,不适合作为18
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公益性资产虽然其自身并不能产生现金流,但部分公益性城建项目由于其作为政府投资的特殊性质,可以通过BT运作等方式创造出现金流,从而再度支持证券化融资。我国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以来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中,有8只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基础资产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BT项目合同债权等。
总之,在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城建资产以其自身具备的或者通过政府行为创设而产生的稳定、可持续现金流进行证券化创新融资是完全可行的,这对于建设资金需求庞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言意义非凡。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背景下,平台公司对此应给予足够重视,积极比对自身资产资源情况,在专业机构的支持下制定证券化融资解决方案,实现城建资产融资的创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