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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只能用于公益性支出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4.08.26 阅读:3399
  25日,20岁的预算法迎来首次大修的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已基本成熟。在此基础上,25日公布的四审稿草案,补充完善多处规定,又往前迈进一步。
  
  例如,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对全口径预算的界定和管理更严谨;将举债情况列入预算公开内容;更严格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地方配套;新增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为杜绝收“过头税”,将“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补充入法……
  
  严控债务风险成一大焦点
  
  我国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这一规定给地方政府合法发债设立了闸门,但却没挡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脚步。对此,此次草案四审稿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新表述更严谨,也更符合现实情况。
  
  四审稿以多于现行法数倍的篇幅对地方政府发债做出了诸多具体规定,在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在三审稿限定举债主体、方式和规模的基础上,四审稿明确规定,举债的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四审稿中还新增了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政府全部收支应纳入预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相对于现行预算法,四审稿中的这些表述让人眼前一亮。
  
  同时,修改后的预算法还增列“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新增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明确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
  
  四审稿释放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如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事项外,上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配套。
  
  “修改后的预算法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打下基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预算公开”写入预算法
  
  与现行预算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公开的时效和内容。尤其规定要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中包含“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社会高度关注的政府采购情况,并要对本级政府举债情况作出说明。
  
  另外,四审稿在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亮点很多:如将两会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初审中央预算草案时间由现行的会前30天,提前到会前45天;为确保预算的科学民主,新增条款要求县级及以下人大审查预算前要多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明确人大审查重点内容,确保监督更有针对性。